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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7-10 17:31:41    浏览:4442 次

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


 

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

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架发行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如: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定向发行对象及其锁定期


 

1、定向发行对象

定向发行对象除现有股东外,合计不得超过35人。认购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