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青海公司律师网,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服务热线:0971-6253773 / 18997176807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交易及争议

法院判决的执行管辖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17 17:01:27    浏览:4397 次
执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指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接受申请并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一)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的规定,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则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可知,生效的法院判决,不论终审判决由哪一级法院作出,均由第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第一审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并且熟悉案件情况,有利于开展执行工作。此外,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均不在第一审法院,如由第一审法院执行较为困难,即便异地执行,也会增加诉讼成本,而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更为便利和有效。因此,权利人宜从方便执行的角度出发,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执行申请。(二)管辖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对于人们法院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赋予了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