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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4-02-22 12:27:38    浏览:4134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2013年9月22日 [2011]行他字第2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