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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4-02-19 15:20:57    浏览:4090 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3]239号 2014年1月)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履行国际组织成员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期分别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42号),贯彻落实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 Infrastructures,以下简称《原则》)。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以《原则》为标准监督管理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并联合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进一步推动《原则》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运行的支付系统(PS)、中央证券存管(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CCP)和交易数据库(TR)(以下统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二、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

  评估依据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评估方法为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披露框架与评估方法》(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Disclosure framework and Assessment methodology,www.bis.org/publ/cpssl06.htm,以下简称《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给出了详细而具体的指导,包括评估工作的一般考虑、通用指引、针对每条原则的每个要点的详细提问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遵守原则情况的评估报告模板等内容。参考译文另行发送至各单位联系人电子邮箱。

  三、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个阶段。

  (一)内部评估阶段。内部评估是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根据《评估方法》,自行对制度建设、业务处理、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估。内部评估工作的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底。

  (二)外部评估阶段。外部评估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外部评估工作的完成时间为2014年3月底。

  四、评估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成立专门评估小组,严格按照《评估方法》进行逐条、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方法》所附评估报告模板的要求认真撰写评估报告。

  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底前将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人:张卫华,电话:66195350,邮箱:zhangweihua@pb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徐晶,电话:88060226,邮箱:xu_jing3@csrc.gov.cn;张鹏,电话:88061421,邮箱:zhangpeng1@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