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青海公司律师网,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服务热线:0971-6253773 / 18997176807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筹划

VIE架构拆除回归中的八大税务考虑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6-30 11:37:11    浏览:4422 次

长期以来,受制于国内上市条件和监管环境(如对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等的限制,TMT和教育行业的很多公司都选择采取VIE模式绕道海外上市融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商务领域的巨头,如新浪、网易、搜狐、百度、腾讯、阿里等大批企业,均采用这一模式在境外上市。
 

2015年以来,随着境内外法制和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很多采用VIE架构的公司已经或正考虑拆除VIE架构,并在国内A股上市。尤其,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使得公司选择在A股上市将可能获得远高于境外资本市场的估值溢价。如,2015年暴风科技上市以来的39个涨停,印证了国内资本市场对TMT行业公司的青睐。个别公司(如巨人网路)甚至不惜以高额的代价将境外上市主体私有化,进而拆除VIE架构重新申请在国内上市。

VIE架构的拆除回归是一个涉及境外投资方的退出或股份赎回、VIE 相关协议的解除、境内股权架构的调整、相关主体的注销等的复杂程序,涉及大量的税务问题。企业在拆除VIE架构过程中,应谨慎评估相关税务成本和涉税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本文概述了VIE架构拆除回归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八个方面的税务问题。

 


问题
1

境外投资方转让WFOE股权的涉税风险
 


 

VIE拆除过程中,境内投资方或境内运营实体可能直接或间接从WFOE(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手中收购其持有的WFOE股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须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同时,支付方有义务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应纳的所得税。如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转让方未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则受让方可能被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包括股权和其他财产)的征税规则。7号公告明确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交易中的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同时,如果受让方能在交易发生时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披露该交易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扣缴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且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VIE拆除过程中,会涉及众多关联交易。如相关的关联股权交易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合理解释,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除此之外,股权转让的双方还需要各自按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问题
2

WFOE变为内资企业时的补税风险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2008年之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旧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补缴此前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如WFOE在股权转让时经营期限不满十年,但享受了旧税法下有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则须补缴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问题
3

WFOE资产转让中的相关税务问题

在WFOE持有必要资产(主要是一些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情况下,VIE架构拆除时也可能涉及境内公司或关联方收购WFOE持有的必要资产的交易。

通常情况下,WFOE需要就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如有溢价)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相关的资产或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文及配套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重组(或称之为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除此之外,WFOE还需要就相关的资产转让行为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排除在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外。


问题
4

VIE内资公司股权调整中的相关涉税问题
 

如相关投资方是以增资的方式来获得内资公司的部分股权,则原股东不涉及缴纳任何的所得税。但如果投资方是以收购原股东部分股权的方式来投资内资公司,则原股东(转让方)须确认相关的转让所得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原股东为企业的,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原股东为自然人的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方以货币性资产增资或购买原股东的股权,投资方或原股东不涉及缴纳任何的税收。但如果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或购买原股东股权,则投资方需要将该非货币资产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个人非货币确认的应税所得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资产投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重组的免税处理。

 


 

问题
5

VIE控制协议终止的税务影响
 

VIE控制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润转移至境外投资方控制的WFOE和其他关联实体,并最终分配给境外投资方。因此,在VIE模式下,存在大量的境内外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如境内运营实体和WFOE之间有关技术服务等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企业可能面临潜在的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部分的重复征税(如服务费在境内运营实体和WFOE层面的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增加了整个交易的税收负担。

VIE控制协议终止本身并不会导致相关方产生任何的纳税义务。但随着VIE控制协议的终止,以及原VIE架构下相关实体的注销(如WFOE或其他境外实体的注销),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跨境关联交易)和重复征税可能因此减少,整体税负可能比之前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