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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约吗?怎么约?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5-18 10:03:05    浏览:4490 次

 “定金”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遇到的一个生活词汇与法律词汇,广泛存在于大大小小的法律行为中。设置定金旨在担保双方约定债务的履行,在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之时,需要把定金交付给合同相对方。但现实生活中五花八门的定金往往让人在初次接触时摸不到头脑,本文将向您介绍常见的定金类型与具体的适用规则。


 

一、常见的定金类型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又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最终合同可以订立,而要求相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意味着在支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3、违约定金:也叫履约定金,即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证约定金: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我国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


 

二、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1、对定金进行书面约定。定金不仅要以书面方式约定,且必须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及具体支付方法,期限等。若仅仅简单命名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人民法院对其主张定金权利一般不会支持。但双方若在合同中适用了“留置金”、“保证金”或“押金”等名词,同时又具体约定了支付该款项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接受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具体情况将其认定为定金,承认其效力。


 

 2、可以约定一定的定金利息。对于一些标的较大或履行期间较长的合同来说,利息损失也需要计入考虑。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收受定金一方若需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返还相应的利息。如果已判决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其仍迟延返还的,从应返还定金之日起,以双倍定金数计算利息。


 

 3、约定在合同部分履行时定金的适用。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部分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内,定金的效力仍具约束力,部分不履行债务,仍应当适用定金法则。具体而言,按照未履行的部分合同债务占主合同债务总数的比例,给付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的,依比例丧失定金,其余部分可以抵作价款或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的,依比例双倍返还定金,其余部分可以抵作价款或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