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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企业间借贷案件裁判观点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28 20:16:18    浏览:5646 次

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性质和效力认定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已经有了相对统一的观点,但迄今为止有权机关尚未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定性和规则进行正式调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别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并不统一,突出表现在企业间借贷的利息能否以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得到保护的问题。

由于企业间借贷在我国现实商业环境中的必要性和普遍性,若不能对其做出稳定预期,势必影响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出借方亦不公平(部分借款方以远低于正常融资成本获取资金后再主张约定利息不应受到保护),鉴此,笔者以2011-2015最高院释放的信号和裁判的16个企业间借贷案例轨迹为视角,尝试梳理、提炼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中的司法趋势、裁判精神与相关规则。


一、相左的信号


(一)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间借贷效力释放的积极信号

1、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中认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这被视为放松企业间借贷效力认定的积极信号。

2、201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公开提供了区分认定企业间借贷效力的相关规则,他提到:“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间借贷效力释放的保守信号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民意沟通信箱-民意反馈专栏-审判工作栏)公开答复网友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问题,强调:

1、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6]15号批复中认定企业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有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2、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3、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国家政策未作调整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的精神,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三)上述信号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力比较

按照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显然,上述信号均非司法解释,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但既然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平台发布的信息,就天然具备了相当的重量级别,在对上述信号进行比较后,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间借贷效力进行区分认定、不再一刀切的态度是明确的,理由如下:

1、从文种上分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间借贷释放的保守信号仅为2011年12月20日其在官网针对网友提问做出的公开答复,但“网站答复”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十四种公文种类中任何一种,从内容上看该答复也仅是对上世纪90年代相关司法解释的复述,没有解决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规范的模糊问题。

2、从时间上看,最高人民法院距今最近的信号是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而该信号恰恰是积极的,“企业间借贷”是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专门议题,奚晓明不仅在该问题上表明了态度,亦具体阐述了如何进行区分认定。

3、从201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企业间借贷案例中体现的裁判轨迹亦可看出区分认定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裁判精神,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分析。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分析


(一)案例样本的撷选方法

1、笔者以时间“2012年1月1日——2015年3月29日”、三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为坐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后,去除重复上传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得出16个企业间借贷的样本案例。(受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的检索水平,笔者不能担保样本的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