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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指导意见 新三板公司迎新规(附征求意见稿)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27 17:23:44    浏览:4194 次

近期新三板公司的监管问题备受关注。一方面,“中山帮”等案件暴露出新三板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另一方面,证监会与股转系统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存在争议。

证监会周五推出《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是证监会的重要职责,证监会此前已经研究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意见》定位于落实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一方面,明确挂牌公司的监管,也明确不挂牌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理清“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不相互替代,不监管缺位。

张晓军表示,能够通过自律监管的,行政原则不介入。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另外,股转系统也是监管对象,需要接受证监会监管。对于中介机构,证监会也表示通过检查、考核、诚信安排等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对于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总体思路。按照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的要求,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信息披露为本,以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为基础,强化对市场主体规范要求,增强自律组织权责,明确监管系统内部分工,构建职责明确、分工清晰 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明确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内容与边界,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二是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健全自律监管、中介督导、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市场约束机制,能够通过自律、市场、公司自治解决的事项,行政力量原则上不介入。三是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坚决查处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切实履行公众公司的各项义务,接受监督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完善法人治理及内控体系,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规范股东间的权利义务,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依法进行股票转让、定向发行、资产重组等活动。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不挂牌公司 ),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自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 200 人公司(以下简称 200 人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 除按照《管理办法》履行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等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方式,选择在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告等信息,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备案。应当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份。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也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

()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要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建立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模式相适应的管理架构。主办券商要严格依规开展尽职调查 履行内核程序,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 核查;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和风险揭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的要求,依照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核查和验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出具专业意见。

()全国股转系统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严格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制定完善挂牌公司、中介机构的自律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防范利益冲突;提高自律监管的透明度,定期披露自律监管信息;同时,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可组织制定会员公约或自律规则,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三、明确监管分工,加强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监管

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对挂牌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 , 履行牵头抓总职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派出机构、全国股转系统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统筹监管制度与自律规则之间的衔接 ,估监管制度实施效果并适时修订完善;规范派出机构监管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指导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完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中股票交易核查、立案即暂停 的工作机制,防控内幕交易;组织协调挂牌公司重大监管行 动、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的程序与内容全公开;统筹确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培训要求。

()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为:对辖区挂牌公司进行日常非现场监管,依托中央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系统、诚信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掌握辖区挂牌公司的基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