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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担保行为的效力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22 12:08:17    浏览:4251 次

 一、公司违规担保的决议被撤销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公司决议是否被撤销的影响。如果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担保违规,根据合同法第50条,该种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司担保违规,根据合同法第50条,该种担保合同有效。从法律逻辑看,公司决议被撤销是公司的内部行为,不影响公司与外部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效力,内部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此外,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皆为有效,而无论合同法抑或公司法均未规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受公司决议是否被撤销的影响。从法律价值看,公司违规担保情形下,公司的少数股东与担保债权人利益皆可能面临一定风险,在选人不当的股东与毫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之间,将该种风险分配给少数股东更符合法律正义。或许有人认为该种认定将影响撤销公司决议之诉的贯彻,然而任何制度皆有适用的局限,此为法律的基本常识,也正因为如此,法律体系才包含了一系列相关制度而非某个单一制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认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因公司违规担保决议被撤销而无效,对公司并无积极价值。

  二、如何认定公司脱法担保行为的效力

公司法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进行了强行规制,要求其不但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而且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掠夺公司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该项规定,最常见的是第三人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然后公司为该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公司为第三人提的担保合同实际是帮助公司逃避《公司法》第16条强制规定的非法手段,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然而担保债权人可能抗辩其并不知晓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因而并无非法目的,毕竟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适用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皆具有非法目的。对此,不宜设统一的认定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