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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17 16:40:05    浏览:4214 次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奥福特钢帘线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河南省奥福特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福特公司)签订了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1)第010号《回租购买合同》、长金租回租字(2011)第010号《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抵担字(2011)第003号《抵押担保合同》,又分别与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等签订了长金租连保字(2011)第024号、长金租连保字(2011)第016号、长金租连保字(2011)第015号《保证合同》。《回租购买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长城公司)应乙方(奥福特公司)的要求,按约定的购买价格,出资人民币伍仟万元向乙方购买双线预处理作业线、翻转式水箱拉丝机等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甲方出售上述租赁物件。第四条租赁物件系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前自行购置。《回租租赁合同》约定:第四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4-1,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归甲方所有,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件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占用、使用、部分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第五条租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5-1,租金包括本金和租赁费;5-2,浮动租赁费率,即本合同附表中所规定的每期租金的租赁费率为百分之7.06%,本合同签订后,若遇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上浮或者下调,甲方有权对调整日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的次期租金开始调整)的每一期租金的租赁费率作出相应调整,即甲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上浮或者下调的比例,对调整日以后每一期租金的租赁费率进行同幅度的上浮或者下调,但是当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下调,且乙方存在欠逾期租金及相关利息等费用的情况时,乙方对欠款部分仍然应当按照原租赁费率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完全认可甲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基准利率的上浮或者下调情况对租赁费率进行的上述调整,具体调整后的租赁费率以及相应租金、利息等费用以甲方出具的《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该《租金调整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5-3,向乙方计收手续费人民币225万元(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元),本合同一经生效则手续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第六条租赁期、起租日及租金付款日6-1,租赁期限为合同附表所述期限,租赁期限为不变期限。第七条租赁保证金7-1,乙方向甲方支付附表所列的租赁保证金750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并在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7-3,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当期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于收到甲方扣除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要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11-2,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11-4,乙方未补足保证金的,自抵扣之日起,对逾期部分,乙方应支付在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直至保证金补足为止;11-5,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且经甲方催告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a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b解除合同,直接收回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第十二条担保措施12-2,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未按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实现抵押权,受偿不足部分仍由乙方及保证人负责清偿。2011年3月28日,《回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三中约定,自2011年6月至2014年4月,分十二期支付,租赁费由5,429,829.44元变更为5,289,542.54元,租金总额由55,429,829.44元变更为55,289,542.54元,保证金在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中抵扣。《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奥福特公司将其名下70亩土地和厂区内两栋宿舍楼抵押给原告。第一条抵押担保范围1-1-1,乙方因主合同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对甲方所负有的全部偿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第四条抵押登记4-2,乙方偿还了其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或第三人代乙方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抵押权消灭,乙方应与甲方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核销手续。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8-1,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双方于2011年4月2日在长垣县国土资源局和长垣县政府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将奥福特公司名下70亩土地和厂区内两栋宿舍楼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登记。长城公司分别与环宇公司、张某某、张某某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且内容一致。约定: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的甲方(长城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数额(大写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乙方(环宇公司、张某某、张某某)保证份额为主债权的100%。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乙方(环宇公司、张某某、张某某)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债务人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由该债务人承担的赔偿金。甲方依据上述主合同相关约定向承租人出具《租金调整通知书》的,乙方(环宇公司、张某某、张某某)仍然将严格依照该《租金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款项对调整后的乙方(环宇公司、张某某、张某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并该债务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两年时止。2011年4月2日,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向奥福特公司支付了回租物品转让价款5000万元,取得了《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回租物品所有权。双方并在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回租租赁合同》附件二“租赁标的物清单”项下的租赁物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明确所有权属长城公司。截止长城公司起诉之日,奥福特公司共计欠付到期的第五期至第八期租金17,987,217元。其余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引发诉讼。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奥福特公司欠付的租金数额是多少;二、奥福特公司欠付的利息数额是多少;三、长城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和差旅费是否成立,若成立数额是多少;四、长城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成立,若成立数额是多少;五、长城公司主张奥福特公司、环宇公司、张某某、张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前,长金租回租字(2011)第010号《回租租赁合同》附件二“租赁标的物清单”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长城公司(前述租赁物价值大于上述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被告)的请求是否成立;六、环宇公司、张某某、张某某在何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程序是否合法。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奥福特钢帘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987,217元;二、被告河南省奥福特钢帘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404,622.46元(从2013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之日,按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三、被告河南省奥福特钢帘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费800元;以上一、二、三项合计19,392,639.46元,被告河南省奥福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四、被告河南省奥福特钢帘线有限公司、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军安、张某某在付清上述款项前,长金租回租字(2011)第010号《回租租赁合同》附件二"租赁标的物清单"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前述租赁物价值大于上述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被告);五、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19,392,639.46元内对权证编号为长国用(2011)第C034号土地使用权、长垣房权证字第101073号、101078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第五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专家点评在融资租赁实务中,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常常要求承租人在提供物的担保的同时,再提供人的担保,即保证。出租人希望通过上述双重担保来防范并化解风险。无论是物的担保人,还是保证人,一旦主债务人违约,都会面临被追索担保责任的风险,故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时,如何界定他们和担保权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范围关涉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对于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已有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采取了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了采取了平等主义模式。但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对上述规定有所修订。《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条规定在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前提下,兼采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第一,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则依此约定,法律不进行干预。此时,既可能优待保证人,也可能优待物的担保人。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此时,《物权法》采纳了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第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物权法》接受了平等主义。就本案而言,由于《抵押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没有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同时物的担保的提供人为债务人自身,故依《物权法》,债权人应当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因此,长城公司应先就奥福特公司自有的70亩土地和厂区内两栋宿舍楼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要求环宇公司、张某某、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法条链接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