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青海公司律师网,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服务热线:0971-6253773 / 18997176807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兼并及收购

国企并购重组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13 22:57:59    浏览:4445 次
根据目前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有关国企并购重组方式的规定来看,关于国有企业出让产权或出售企业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产权或股权式并购重组选择中的法律风险。这是指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并购重组方,债权债务将全部承继。2.资产式并购重组选择中的法律风险。这是指国有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并购重组方,并购重组方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等共同设立新企业。这种方式适合于并购重组方利用购买资产达到资产重组的目的,以发挥优质资产的作用,从而整体上提高资产收益,而且并购方不承担原有企业的债务。这种围绕资产进行重组,不涉及目标企业的原有股权,通过设立新企业的方法规避了债务风险。3.增资扩股式并购重组选择中的法律风险。这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投资,将该企业进行改组。这种方式适合于上市公司定向向特定股东增发股份,如果股份达到相当比例,就可能成为控股股东,从而达到实际控制的目的。4.管理层收购式并购重组选择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的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而管理层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国有企业产权日益增多,但是,这种转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在此过程中,如果不采取特别措施进行监管,则会因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生自卖自买、低价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法律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予以严格规范,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中小型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向管理层转让,不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国有大型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容易发生不规范的融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3)国有控股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在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中,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5)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因此,向管理层转让这种国企并购重组方式虽然是一种尝试,且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监管,否则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所述,国企并购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诸多因素,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考虑到国有资产的特点,又要综合考虑资本运作策略、手段等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