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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法律服务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13 22:49:01    浏览:4133 次
2013年年底盘点,其中最热的话题之一无疑是互联网金融。市场甚至出现“互联网金融元年”的说法。从众筹模式的”P2P”到第三季度的众多众筹平台的老板跑路,再到11月底央行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提示;从阿里的小贷资产证券化深交所挂牌,到余额宝发行5个月突破1000亿规模大关;三马“众安”、民生银行股东互联网金融、苏宁民营银行、百度百发叫停、微信支付和来往双十一口水战,等等,屌丝高富帅不由得不关注,不由得不作为谈资和微信微博疯狂转发。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讨论得让人头晕恶心。本文想借此概要介绍法律服务如何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保驾护航,如何增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整个中国社会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资产证券化的宏观经济环境相关,也恰恰呼应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社会需求。确立合适的业务模式,需要审视监管牌照与市场竞争格局的对应关系,也就是传统金融服务和监管给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留下了什么市场和监管空白。传统金融服务大概分为商业银行(现金、存款、贷款、信用)、投资银行(经纪、投行、自投)和资产管理(零售、私人和机构),还有近二十年呈加速度发展的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对冲基金、另类投资、结构性融资工具、财富管理)。这些金融服务的根基是信息、信用和资金的不对称。所以现代金融体系监管也围绕着资本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管进行。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则基于互联网精神,即生态圈内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终极目标是追求信息、信用和资金的对称。体现出的冲击和破坏力主要在于:· 线上业态对线下业态对应金融监管的挑战:客户关系基于线上用户产生,KYC和反洗钱措施需要更新和调整。信用卡生态甚至可能会被移动支付完全冲垮。· 互联网生态圈是基于线上用户(客户)关系,客户信息资料共享及大量生态圈内关联交易。客户隐私权和投资者保护,客户关系权属和利益分配,利益冲突和服务协议(SLA),这些都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做出新的探索。· 互联网巨头间相关市场界定趋于模糊和持续变动状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妨碍竞争行为难于判断。· 证券和金融产品的公募与私募界限需要重新定义,销售、代销、风险参与与信用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和市场合作方式大为拓宽。为此创新型法律服务体现在:· 市场进入和拓展:金融牌照和业务平台的申请、拓展和组合,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金融互联网机构,作为我们的客户,都能够在高度金融监管环境下取得牌照和平台优势;· 竞争法:VC、PE投资与并购,以充分发挥平台优势,抢占市场竞争高地;· 金融产品创新:快捷支付、信用和资产证券化、私募发行;· 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人单合一”扁平化管理和新型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是个新课题。中国金融监管和互联网金融均处于发力抢跑阶段。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需要创新并坚实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