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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09 10:39:38    浏览:4198 次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201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