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青海公司律师网,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服务热线:0971-6253773 / 18997176807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致琨释法

PPP项目新规要点解读(一)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02 11:00:02    浏览:4454 次
PPP项目新规要点解读(一) 祁岩律师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主任 作为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英国的PPP模式,近20年多来,在中国以BOT等模式进行了部分实践,相关政策、法规和法律逐步建立健全,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PPP模式的法律体系。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发布了关于PPP的相关新规,其中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则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并附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本)。作为专注于各类资本投融资律师实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深度法律服务。2015年到来之际,本所律师将对PPP项目以理论分析、新规解读、实务提示等各种方式予以分析。 PPP项目新规要点解读(一) 一、释义——何为PPP项目?《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二、参与主体——何为社会资本?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明确:“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而发改委在《通用合同指南》中明确:“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可见:1.社会资本并不一定单纯指民营资本,还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2.社会资本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3.社会资本的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组织形式。 三、参与项目—哪些项目可以采取PPP形式?财政部《操作指南》第六条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四、PPP形式—PPP项目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财政部《操作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的方式主要有:BOO、BOT、BOOT。五、PPP风险分配—项目中的分享如何承担?《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财政部《操作指南》明确: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六、PPP项目合作主体的确定—如何确定PPP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方?《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财政部《操作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