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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3-18 10:42:06    浏览:4151 次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分立后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1)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用公式可表示为A→B+C。(2) 存续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用公式表示为A→A+B。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相比,公司分立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单和宽松。《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分立无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一.公司分立决定公司分立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二. 签订分立协议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任何关于分立协议或者分立文件的规定。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则作了更为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分立协议各方拟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 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 分立形式;(4) 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 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 职工安置办法;(7) 违约责任;(8) 解决争议的方式;(9) 签约日期、地点;(10) 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在实践中,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内容有所不同。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为:(1)新设公司的名称、章程、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新设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新设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的范围;(4)分割公司的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的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等;(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新设公司组织机构。在存续分立的情形为:(1)承受公司的名称、章程变更事项、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承受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及增资事项;(3)承受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事项;(4)分割公司的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的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承受公司组织机构。三. 编制表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公司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公司分立时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解散的公司,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公司分立的登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1. 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1)分立形式;(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2.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3. 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公司分立的权利与义务(债务)承继公司分立后,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1)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公司分立引起的股权和股东的变化 公司分立会引起公司资产、股权和股东变化:(1) 新设分立中,原有股权随原有公司消灭而消失,但股东又获得新公司的股权。(2) 派生分立中原有公司存续,存续公司分割出部分财产,分立出来的股东成为新公司股东,通过减少原公司的股权,从而获得新公司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