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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发布《境外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环境报告之蒙古国》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2-05-17 17:20:42    浏览:4232 次

Monitoring

onMiningInvestmentOverseas-Mongolia

境外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环境报告

之蒙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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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6日Volum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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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古矿产法》

2006年7月正式生效的《蒙古矿产法》,是目前蒙古国矿业管理法律体系的主要框架,适用于除水、石油、天然气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关系的协调。

该法规定蒙古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分别为勘探特别许可和开采特别许可。

依据《蒙古国矿产法》,特别许可只授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同时该法人在许可有效期内得保持其法人资格。一个特别许可只能授予一个法人,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为25公顷至40万公顷。授予特别许可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如同时存在多个申请人,颁发给最先提出申请并符合要求的法人。

勘探特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3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为3年。持有者应在该许可期限终止前1个月向有关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开采特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30年,根据矿产储量可对其进行20、20年的延期。持有者应在该许可期限结束至少2年以前,向有关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

在环境保护方面,矿产法规定,在没有取得自然环境机关书面批准之前,禁止开始进行勘探和开采活动。

勘探特别许可持有者应在获得许可后30天内,同勘探场地所在县、区行政长官及环境监督机关协商制定环保计划,并按期提交自然环境保护计划年度报告以及环保保证金。

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应按规定将自然环境影响状况评估和自然环境保护计划送交主管自然环境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并将其复印件送交该矿所在地所属省、县、区行政长官和自然环境监督机关,缴纳相应的环保保证金。

该法引入了“有战略意义的矿”,国家大呼拉尔可将有重大影响或者年产量占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矿纳入有战略意义的矿。对这些矿的开发,国家参股最高可达到50%或者34%,其比例参照国家投入的资金以开矿合同确定。同时相关法人10%以上的股份必须通过蒙古资本交易所进行。

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有义务保障蒙古公民就业。该企业法人的外国公民不得高于总员工数量的10%。如果特别许可持有者录用外国公民的比例超出该比例,每个工作岗位每月须缴纳相当于最低劳动工资10倍的费用。同时,蒙古国政府还提高了劳动工资的最低标准。加之蒙古居民教育落后、工作散漫,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2蒙古国其他矿产资源法律

1991年,蒙古国颁布了第一部《石油法》和《石油法实施细则》。根据该法规定,开发石油的技术设施,应具有开采地下石油贮量20%以上的生产能力,并须在蒙古建立和发展石油加工工业。勘测、工作的期限为五年,可延长两次、每次期限为二年。利用油田的年限为自石油管理机构作出决议同意开采石油之日起二十年。开采者如果建立加工厂、油气运输管道等新的基础设施,则利用油田的年限经石油管理机构同意可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年。合同当事人在石油开采有赢利的条件下,有权补偿其开采石油过程中的开支,补偿额可占全年石油总开采量的40%以内。并在特定情况下可免征关税。

2009年8月15日,蒙古国首部《核能法》正式生效,增加了以下几项要求:①立即撤销全部现有铀矿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并要求所有持证者到核管制局注册,以收取相关费用;②要求投资者承认该国有权无偿获取即将开发铀矿山的公司51%的股份;③建立专门针对铀矿的发证和管理制度,该制度独立于现有矿产和金属资源开发规章和法律框架。

2009年蒙古国议会通过了一部在该国汇水盆地和林区开采矿产的相关法律,旨在减轻因林区和集水区沙金开采活动对环境的损害。该项法律对矿产勘查和采矿权提出了以下限制条件:①撤销或修改距水源地或林地至少200米以内的所有矿产勘查和开采许可证;②要求政府对许可证持有者已发生的勘查支出或因实际采矿作业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补偿;③授权当地官员确定可进行采矿的实际区段。

3 蒙古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2008年,蒙古国对《蒙古国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订,旨在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提高为外国投资者的服务水平。

首先,所有外国投资者都必须在蒙古国外国投资和外贸署(FIFTA)注册。此次修订,将外国投资最低资本要求从1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规定了准备注册的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要求。

其次,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①外国投资者单独创办企业、开设分部;②外国投资者同蒙古投资者合办企业;③外国投资者可依据蒙古国法规,以购买蒙古国企业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直接进行投资;④按照法规和租赁、产品分成合同规定获得的自然资源利用、加工方面的权利;⑤签订营销、管理合同;⑥进行金融租赁和特许经营方式的投资。

再次,投资额符合一定要求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请,与蒙古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合同期限依投资额确定,以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经营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以上从矿业能源、外商投资角度介绍了蒙古国的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环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蒙古国矿业投资潜力较高,但其法律政策稳定性、持久性较差,且蒙古国正加大对外商投资矿业领域的限制。2010年4月底蒙古国颁发了一项无限期停止颁发新的探矿证并停止转让探矿证、采矿证的总统令。2011年12月底,蒙古国总统讲话称蒙正在拟定矿产系列法律,拟严格矿产业投资环境。再加之蒙古国现有矿产资料准确性差、运输能力有限,这些都极大地增加了蒙古国矿业投资的风险和成本。因此,提醒投资者切忌盲目投资,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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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贵生,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注册法律顾问师,地质工程师,曾在中核集团从事地质矿产科研七年,擅长业务领域为矿业能源、投资并购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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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然,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业务领域为矿业能源、投资并购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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