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关于煤炭采购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细化煤炭质量要求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并对商品煤除灰分、硫分以外的“汞、砷、磷、氯、氟”等“安卫环”指标进行了限制。商品煤质量达不到《办法》要求,则可能被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甚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电企惯用的煤炭购销合同文本中通常对发热量、硫分等主要质量指标作明确要求,并且较为关心是否含有可能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而常常忽视对汞、砷、磷、氯、氟等有害微量元素的限制性规定。《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实施后,为避免在使用环节因质量问题产生行政责任,建议电企在煤炭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微量元素的拒收值,在作为结算依据的检测报告中增加上述微量元素的化验结果,或者约定长协供应商应定期提交其所供应煤种的微量元素抽样检测报告。上述质量要求在合同中还应通过质量保证金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权等进一步落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办法》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则进口煤还存在因质量问题被遣退的风险。因此在进口煤采购合同中应约定该风险由卖方承担,且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二、关注煤炭矿源的合法性
2015年6月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需落实多项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相关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即“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采购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发电企业,相应扣减当年发电量计划。2015年按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数量对应的发电量1.2倍扣减计划;2016年起,按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量的1.5倍折算。随时间推移,加大扣减力度。”
很显然,在当前的信用体系建设条件下,电企除通过直接向大型煤企采购煤炭的合法合规性较有保障外,难以对向中小供应商尤其是贸易商采购的煤炭是否为“违法违规煤矿煤炭”进行跟踪掌握。这就要求电企在煤炭采购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供标的煤炭的矿源,并严格约定卖方对提供违法违规煤矿煤炭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关注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
国家在进口煤关税和煤炭资源税等税收政策上的调整,也是煤炭买卖合同不能忽视的风险因素。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炼焦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而2015年6月17日,中澳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对澳大利亚绝大多数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其中,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的焦煤关税将从《协定》生效之日起从3%降为0,热能煤关税将在2年内从6%降为0。关税的变化直接影响进口煤的定价,对电企而言,无论是直接与外方签订的或者是与进口贸易商签订的进口煤合同,均应明确约定关税承担方式以及税率变化是否构成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以避免产生纠纷。
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情形,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并规定原煤/洗选煤的计税销售价格不包括从坑口/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扣减凭据为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该《办法》实施后,电企一方面要特别关注集团内部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可通过与供应商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增加运费在总价款内的比例,以在保证销售方收入不变的同时减少煤炭资源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共同节税的目的。
四、积极防范履约风险
当前煤炭价格走势仍旧不明朗,市场行情变化难以预测。在此大环境下,煤炭长协合同中的定价机制将可能背离真实市场价格,煤炭供需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为趋利避害,容易在数量兑现、月度计划的执行上产生争议。因此,电企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单方解约的成本和合同欠量的责任,并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跟踪管理,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做好应对准备。
附:2015年上半年全国煤炭脱困政策汇总:
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日前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
1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表示,政府将不再批准东部地区煤矿项目。
2月23日,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日前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切实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加快煤炭由单一燃料向原料和燃料并重转变。
3月2日,由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推出《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初步设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
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公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4月2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确保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5月6日,能源局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5月7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联合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经、明确今年我国拟淘汰煤炭行业落后产能7779万吨/年,淘汰煤矿数量1254座。
5月11日,发改委召开2015年煤炭行业脱困暨经济运行调节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做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要持续推进以“四个严格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脱困措施,即严格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和生产,严格治理超能力生产,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严格治理劣质煤生产、进口和使用。
6月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称,需落实多项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相关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
7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邹婧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律师 来源:;律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