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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民间借贷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8-24 17:57:25    浏览:5596 次

文作者:王振明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借贷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生活中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比较常用的证据有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总得来说,以上证据都可以看作是借贷凭证。但实际操作中最保险的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几项证据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证明事实。如果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证据,往往还需要进一步对借贷事实进行证明。比如只有借条,借条中又没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辩说没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额借款可能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大额借款,这就难以认定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给出借人造成不利影响。再比如说,仅有一张欠条,而借款人抗辩说此欠条是因其他事实产生的,并提供了合理的证据,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责任。

二、保证人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欠条、收据等字据中有多个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部分人?是可以的。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除了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另外还应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合法有效性什么样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什么样的不收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以上的情形都是将借款用于损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如何处理?如果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或者对支付的利息收缴。

四、利息(一)对于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处理: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但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2.借贷双方仅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借贷双方既没约定借贷期限内利息,也没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对于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用的计算: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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