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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传媒: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业务的违法行为(832784)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8-24 17:24:43    浏览:5665 次

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公司首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19 日,故公司报告期内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况。好样传媒律师走访了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经访谈相关负责人得知,对于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由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与省内各市文化执法局联合执法。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于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而对于已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的合法、合规业务开展则持鼓励态度。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已于 2015 年 2 月 2 日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自 2012 年 3 月成立以来,该局未发现好样传媒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未发现好样传媒法定代表人丁乐谦在近三年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好样传媒自2012年3月成立以来,在电影经营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好样传媒自2014年12月在该局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来,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取得了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湘)字第00151 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 2014 年年审,换发了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据此,公司报告期内虽存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违法行为,但公司已积极整改并取得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已出具证明认为未发现好样传媒报告期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证明认为好样传媒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来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好样传媒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相关主管部门亦未进行处罚,且公司已积极整改并取得相应资质,故上述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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