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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法开采矿产案例分析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7-30 13:07:18    浏览:5789 次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开始,卢X、卢X忠、张X、卢X良等人在隆安县丁当镇联合村四方岭四方水库附近组织人员,使用多台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煤炭,毁坏大量耕地,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2007年10月,隆安县国土局通过动态巡查发现他们的非法采煤行为之后,立即到现场进行制止,并多次送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限于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人员较少,无法对盗采者进行有力的震慑,盗采者对责令停止开采的通知置若罔闻,声称:“这些通知你们发不发都一样,我们照样干。”甚至围堵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甚至殴打。

2008年1月9日,隆安县国土局采取措施,对卢X等人的非法采矿点进行打击,查扣非法采掘设备一批。此次打击之后,当地的非法采煤活动有所收敛,但不久之后又死灰复燃,隆安县国土局迅速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南宁市国土局。

二、查办过程

 

2008年3月24日,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部署下,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协同隆安县政府和该县国土、公安等部门对盘踞在丁当镇一带的非法采煤点开展联合打击。

当日,联合执法队兵分几路同时奔赴几个采煤点,其中一路执法人员赶到四方岭盗采现场之后,见到数台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采掘设备正在进行采煤作业,大量耕地遭到破坏,如小山一般的煤炭堆在路边,二十余辆大型运输车正在排队装煤。执法人员迅速按行动前确定的分工分头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控制现场人员和采掘设备等工作。执法人员的突然出现,犹如捅了马蜂窝,盗采者们驾驶着现场的各种大小车辆和采掘设备四散逃逸。由于现场地势复杂,加之先期赶到现场的执法人员人数不足,只能对部分车辆和采掘设备进行追堵和拦截。现场的执法队员冒着被碾压的危险,截停了一辆开足马力准备逃逸的大型平板运输车,此后又顺着地上履带痕迹跟踪搜索,在一村庄旁查获一台大型挖掘机和两台推土机。就在此时,其他几路分队也传来捷报,又有三处非法采煤点被查获。

联合行动后南宁市国土局对隆安县丁当镇联合村四方岭系列非法开采煤炭案进行查处,由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办。
首先摆在承办人员面前的就是取证难,尽管事后有不少挖掘机、推土机的车主找上门,但没有一个承认自己参与非法采煤的事实,不是说是“挖鱼塘”就是“修水库”,要么就“平整土方”,为对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到位,承办人员开展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1、认真分析现场拍摄到的照片,录像,筛选出有证明力的证据,比如,挖掘机上遗留的煤炭照片、挖掘机逃离挖煤点过程的照片,执法人员顺着履带痕迹追到挖掘机的录影等。
2、细致地对非法采煤参与者开展教育说服工作,逐一驳斥盗采者“挖鱼塘”、“修水库”、“平整土方”这些荒谬的说辞,大部分车主被辨得哑口无言,纷纷承认自己参与非法采煤的事实,承办人员分别为他们做了笔录。
3、复印收集了非法采掘挖掘机、推土机、汽车的购机发票、购买合同、行驶证等证据。明确了被扣设备的所有人,从而确定了违法当事人。
4、聘请有资质单位,在非法开采现场现场对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量及其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经自治区国土厅评议通过。
  
经过初查,明确了四个非法采矿点的主体分别为卢X、卢X忠、张X、卢X良。南宁市国土局对他们立案查处之后,根据他们的具体情节分别做出处理:
1、卢X忠、张X、卢X良因破坏矿产资源、占用农用地未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市国土局对他们做出责令停止开采,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治理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案共计罚款160000元人民币。
2、经过勘测,查明四方岭非法采矿组织者破坏矿产资源量达到6049吨,价值60.49万元,涉嫌触犯刑律,南宁市国土局遂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

承办本案的隆安县公安局接到移送的材料后遂对四方岭非法采矿嫌疑人卢X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卢X在逃,公安部门正在全力侦破之中。

三、查处效果

 

当天的联合执法行动将一段时间以来盘踞在丁当镇一带,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和耕地,使当地居民怨声载道的非法采煤“毒瘤”彻底拔除。联合执法队在行动中于盗采分子极不配合企图暴力抗法的情况下一举端掉4个大型煤炭非法开采点,驱散正排队等待装运煤炭的运输车23辆,暂扣挖掘机7台、汽车1辆、推土机2台,在非法开采现场附近查扣非法采出的煤炭约6000吨。

在之后的案件查处中,案件承办人员工作细致入微,相关材料收集齐全、证据充分、链条完整、法律适用准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对以上几起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迅速将四方岭非法采矿案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

此次行动有力的打击了当地的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对隆安县乃至整个南宁市范围内的盗采者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点评

 

本次查处的卢X非法采煤案是较为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全部满足: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一条规定了对非法采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国土部门的“责令停止开采”这一程序,这是一个定罪要件。行政管理无效,违法者危害社会的行为走向严重,才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隆安县局除了下发责令停止通知书外还到现场进行制止,履行了“责令停止开采”的程序。

(二)第二个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就是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这时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隆安县国土局在给卢X非法采煤点送达责令停止通知书后,对方并未停止其非法开采行为,主观上就有了犯罪的故意。

(三)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个重要条件是破坏矿产资源量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之标准。《法释》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而经过勘测,卢街非法采矿造成60.49万元的矿产资源破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该案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打击有力、查处到位,突显出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现场执法敢于硬碰,搜集证据讲究方法,查处阶段狠抓落实的先进做法。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