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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医大五学生在京实习中毒身亡案一审宣判 五学生家属各获百万赔偿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7-30 12:42:52    浏览:4467 次

因安装人员违反燃气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导致排气管漏气,导致5名哈尔滨医科大学来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实习的学生在租住屋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7月29日上午,这5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5名学生家属各获赔100余万元。

 

  法院认定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北京日昌盛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盛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连带赔偿学生家属合理损失的60%;房主赵某、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营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连带赔偿学生家属合理损失的40%。

 

  2012年,赵某与爱家营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赵某授权爱家营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某楼的905号房屋(以下简称905号房屋)进行出租,租金每月4230元,居住人数不得多于4人,爱家营公司代赵先生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商洽、联络、签约、租金收取等事宜,同时监督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

 

  2012年4月左右,我爱我家公司员工杨某与赵某联系称房屋原有热水器年头太久,建议更换。杨某在京东商城选择了一款售价600元的万和牌热水器,经赵某同意后于4月28日购买。次日,杨某收货后拨打了客服电话联系安装。2012年5月2日,日昌盛公司派安装人员宫某上门安装,杨某支付了安装费180元左右。

 

  2012年,赵某(出租人)、爱家营公司(租赁代理机构)与学生何某的亲属何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何女士承租905号房屋,居住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租金每月4200元。

 

  2012年6月18日,受6名来京实习学生的委托,何女士(承租人)与爱家营公司(出租人)、我爱我家公司(居间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爱家营公司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2013年2月4日,来京实习的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何某、李某、刘某、郭某、鲁某在905室房屋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另有一名居住在此的学生因当晚未回住处逃过一劫。

 

  5名学生的家长及哈医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每名学生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0余万元,上述赔偿款中优先偿付哈医大垫付的9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宫某违反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相关规定,造成热水器排气管漏气,导致本次事件发生。万和公司作为热水器生产者,其委托负责安装的企业日昌盛公司没有相应资质,日昌盛公司的职员也没有相应资质,万和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宫某是日昌盛公司职员,所以宫某履职行为的相应责任应由日昌盛公司承担。综上,万和公司、日昌盛公司应连带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全部合理合法损失的60%。赵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涉案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我爱我家公司和爱家营公司未尽到涉案房屋居住人数的简单审查义务,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三方连带承担全部合理合法损失的40%。(记者 辛九慧 通讯员 黄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