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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被篡改致巨款被骗,广州法院判决中国电信违约担责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7-20 15:31:27    浏览:4577 次

据公安部统计: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40余万起,经济损失107亿元。而在2013年,电信诈骗案发案就已达30余万起,被骗金额100亿元。在这百亿诈骗中,运营商从中获利超过10亿,监管不力、责任不清无疑使电信运营商成为电信诈骗助纣为虐的帮凶。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就提到了广州曾有受害者因改号电话被诈骗,将运营商告上了法庭,但此案当时没有宣判。日前,广州天河法院终于作出判决,认为广州电信在电信诈骗事件中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赔偿1万元给受害人。今日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的众案组为您推送本案,很多法律人都相信本案将倒逼运营商实施改号拦截技术,也将厘清运营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预见本案将引发系列诉讼热潮,该案值得法律人予以关注。

 

 

 

 

事件缘起:老套的骗术却得到电信公司背书


 

20131020日,70多岁广东老人杨军在家中座机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市天河区邮政局,告知其有一封挂号信未取,要求他到该邮政局领取。杨军表示不方便后,对方建议其跟寄件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并表示可帮忙转接到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


 

电话转接后,对方自称是黄浦区检察院的"领导",称杨军在一起贩毒案中有重大嫌疑,若不配合工作就马上把其账户资金冻结,要求其如实报告个人现有资金并把资金转存于杨某和杨某华的名下,并称该两人是代表检察院的,如果经审查确定其与该洗钱案无关将在3天内把钱退还。该"领导"还称如果不信,可以致电114查询座机上显示的号码是否属于黄浦区检察院。


 

于是,杨军其拨打114查询座机上显示的来电号码,发现确实与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的电话号码一致,导致其误信不法分子的谎言,遂按照他们的要求,48万元现金陆续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因汇款后未收到退款,杨军意识到可能上当了。


 

其实这一骗术并不新奇,但由于其电话号码被肆意篡改,杨军还是选择了相信有了电信公司背书的来电。


 


 

决定起诉:遭遇电信诈骗算不算通信服务提供商违约?


 

杨军认为,自己每月按时交纳电信服务费(包括来电显示服务费),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安全的电信服务,应对其遭受诈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48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广州电信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不存在未能提供安全电信服务的违约行为,该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在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被诈骗遭受财产损失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向不法分子追缴赃款失败之前,或者原告自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不当得利收款人杨某、杨某华进行追索失败之前,原告汇出的款项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因为相关款项存在被追回的可能性。


 

广州电信公司还认为,即便原告确实存在因诈骗遭受财产损失的事实,该损失也显然是由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以及原告对于不法分子拙劣的、不合乎生活常识的诈骗行为未尽应有的注意和警惕义务的自身过错所导致,而并非由于电信公司的违约服务行为所导致。刑事犯罪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即便原告在不法分子利用电信服务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中遭受了财物损失,该财物损失也是公司与原告订立电信服务合同时不能预见或不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违约赔偿的法律范畴。同时广州电信还辩称,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无法判断主叫方所传送的规范主叫号码是否虚假。


 


 

法院认为:电信公司违约是造成财产损失的次要原因


 

法院审理查明,杨军使用广州电信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2013年之前为其使用的固定电话开通了来电显示服务,按月交纳服务费,双方签订了业务服务协议。广州电信公司理应从符合关于来电显示服务质量标准的通常理解和有利于实现电信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来电显示号码的准确性。


 

法院认为,利用错误的来电显示号码是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杨军财产权益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广州电信公司在向杨军提供来电显示服务过程中,未履行显示实际来电号码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与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错误的来电显示号码实施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与杨军产生误判而误信犯罪嫌疑人陈述转出资金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广州电信公司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杨军财产损失结果的次要原因,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杨军的被骗除了广州电信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的原因,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以及其本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据此,酌情认定广州电信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向杨军承担违约责任。


 


 

10%的利润就可以放任100%的损失?


 

截止诉讼圈发稿之时,双方当事人已公开表示要上诉至广州中院,杨军认为“明明就是它(指该电信运营商)提供了不准确的来电显示信息,才导致我上当受骗。”“还有一点,法院判处的赔偿金额也很低,1万元。对电信运营商们来说,这样的违约成本太低了。”而代表该电信运营商出庭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将继续上诉。


 

电信诈骗为何屡禁不止,真如电信公司所说一般是技术原因,无法判断主叫号码真伪吗?


 

其实早在2013年中国移动就曾发表声明:坚决反对虚假主叫行为,已于当年建立了虚假主叫监控拦截系统,月均拦截国际改号诈骗电话207万余次。这说明,拦截改号诈骗电话并非技术上不可行,那除了技术上的投入,实现拦截诈骗电话的困难到底在哪里?


 

2014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在审议两高报告时提到“使用网络改号电话作案,占全国电信诈骗案件90%以上,并揭露了电信诈骗的利润分配,认为运营商和银行是电信诈骗的两大帮凶,公布了各方获利的示意图(如下):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援引登宁的观点:“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今的利益分配格局我们不知是否该庆幸分配到运营商手中10%的利润并不太多,但也可猜想通过运营商内部约束机制来为电信诈骗套上缰绳并不现实,如果道义上的沦陷是难以避免的,那法律又能做些什么?


 

坦白说,这一点此前一直是争执所在。运营商一直声称,根据现有电信规范,无义务核实主叫号码是否为虚假号码。现在,广州天河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运营商应承担未显示实际来电号码的违约责任,这其实也是一种法律责任上的定性。但本案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还会坚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吗?法律法规对相关方民事责任、权利的界定,不该继续留有模糊空间了,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