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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告诉你,诉讼文书这样写作才规范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7-06 11:18:23    浏览:4502 次
一、基本规范


 


 

1.当事人名称需要用到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诉讼文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当事人简称在案件来源部分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2.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3.文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尽可能准确。引用行政机关文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4.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按实际需要依次以“一、”“(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


5.为避免引起歧义,诉讼文书中尽量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6.在诉讼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1.“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应使用冒号。


2.“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3.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数字的用法


 


 

(1)4位以内的数字,不需用分节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采用空格的方法断开,空格位置不需使用千分撇(“,”),如:2748456写为2 748 456;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课题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123000000,可以写成12300万或1.23亿,但不能写作1亿2千3百万;


(4)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5)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500000,不能在一行末写5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6)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为“99年”。


5.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要求执行。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千克”、“克”、“吨”;不得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使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得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升”;不得使用“公升”。


5.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