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青海公司律师网,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服务热线:0971-6253773 / 18997176807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新三板

【重要通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6-30 11:09:32    浏览:4466 次

各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规范税收征收政策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电子化运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受挂牌公司委托,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

挂牌公司确认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计算结果后,确定应当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二、投资者转让股票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投资者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对投资者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根据投资者持股期限计算应补扣税款额,并在转让交割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明细数据(含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直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的明细数据)发送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于当日对扣收税款结果进行确认后,将已全额扣收的税款明细数据报送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当日日终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全额税款的扣收。

三、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投资者补足资金后,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将扣收税款明细数据报送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并将扣收税款及时划付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对于持续欠税的,挂牌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四、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收的税款划付挂牌公司,并将扣收税款的明细发送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应纳税所得额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在多处托管的,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除证券投资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外,机构证券账户(含名义持有人账户),不纳入红利所得税计算范围。

六、计算持股期限时,下列股份变动情形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一)投资者股份转托管;

(二)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股票在普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三)其他经认定的连续持股情形。

七、挂牌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相关公司股票退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八、本通知所指的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包括股份股利和现金红利

九、本通知由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