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湖南新财智传媒】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业务是否需要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业务是否需要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若需要,请核查取得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广告业务的业务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应业务资质情况。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的户外广告业务分为自营发布户外广告业务(主要为侯家塘的户外广告牌)和代理户外广告业务(主要为代理地铁广告业务)。
自营发布户外广告业务中,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经核查,公司目前自营有一块户外广告牌,位于长沙市芙蓉路侯家塘新一佳裙楼顶西向北楼,目前该户外广告牌正发布玫琳凯展示广告。公司已经取得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广告牌下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长工商FR028E-2015-001。
代理户外广告业务中,公司系广告发布的委托方,不是广告发布者,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司代理户外广告业务无需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但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如原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情况”之“(四)报告期内主要合同执行情况”所述,公司已经与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就地铁广告发布签订了书面代理合同。同时,经核查,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还向公司发出了《长沙地铁 2 号线平面广告行业独家代理授权书》,授权公司为金融行业独家代理,代理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
如原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公司关键业务资源要素”之“(四)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所述,公司已经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法合规。
据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经取得业务所需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及相关必备手续,公司广告业务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