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青海公司律师网,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服务热线:0971-6253773 / 18997176807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筹划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5-14 09:23:36    浏览:4314 次

财政部已下达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1万亿元,用于置换2015年到期债务,各地针对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成效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为做好地方债定向承销发行工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及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工作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是指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定向承销方式进一步丰富了地方债发行方式,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开展存量债务置换。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共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密切协作;相关机构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地方债定向承销发行工作。

二、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

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

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指导,推动地方债定向承销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妥善处理好与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地方债的政策衔接

2015年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及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下简称置换债券)中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部分,仍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公开承销方式发行。

四、抓紧完成针对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下达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1万亿元,用于置换2015年到期债务,各地针对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债定向承销发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附后),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