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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工作规程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27 17:50:54    浏览:4409 次

探矿权登记审批工作按核收申请-受理—会审、审查—审核—复核—会审会议并签发—通知—缴费、发证—备案、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修改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核收申请

  负责人员在受理前应依次完成清点资料、检查资料、发征询意见单等工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一)清点资料:

  负责人员根据探矿权申请的类别(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提交的资料目录,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确定是否齐全。

  探矿权新立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⑺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⑻ 交通位置图(1份);

  补充文件:

  ⑴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⑵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探矿权变更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还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原件,1份);

  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⑷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4份;

  勘查成果示意图(固体矿产项目含工程布置、矿体圈定等内容);

  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在转让申请之前已签订了经济合作合同书的,须将经济合作合同书作为探矿权转让合同书附件提交);

  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国有地勘单位免交)。

  ⑤ 探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⑥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⑦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⑧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⑨ 地质报告,暨完成勘查投入证明(金额、形成的勘查成果清单);

  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增、减某些证明材料。

  探矿权延续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⑸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1份);

  ⑹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⑺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4、探矿权保留申请:

  必要文件: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