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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27 17:28:04    浏览:5968 次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蒲文茜律师 18609718206
 
    2014年06月0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简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发布实施,该管理规定与前期已发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简称《股票转让细则》)一起,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做市转让业务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制度定义
   做市商制度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做市商应遵循《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做市业务准入与终止,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做市业务管理、决策及相关部门职责,禁止性规定,自律管理等五方面内容。
   挂牌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由2家以上做市商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板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库存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股东在挂牌前转让;(2)股票发行;(3)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4)其他合法方式。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最低限额:(1)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孰低),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2)除前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三、做市交易方式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具体方式如下:
   (1)做市商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2)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
(3)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做市商按照其报价与投资者进行买入或卖出交易;
(5)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商之间为调节库存股可以进行股票转让。
     四、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从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出发,做市商制度的确立将改变目前以协议转让为主要渠道的股权转让方式,解决目前新三板市场存在的价格不联系、操纵市场难度较大、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交易等种种难题,以进一步发挥新三板的市场功能,进而提高新三板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完善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具体表现在:
  1做市商的双向报价、特别是多个做市商的竞争性报价,使报价尽可能接近真实价格,使交易价格具有公信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为市场的交易活动打下稳定的基础。
  2改善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增加市场活跃度。做市商通过履行双边报价义务,不断向投资者提供股票买卖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充当流动性提供者,保证市场交易连续进行,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多个做市商提供的竞争性报价及股票推介活动,能够激发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3做市商制度将间接地鼓励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加入新三板市场的行列。从某种程度上说,新三板是IPO 的补充,一部分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融资,获取资金来源。尤其适合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微企业,对其稳健成长意义重大。
  (4)每家挂牌公司至少有2家或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业务,如果某一做市商的报价距其他竞争对手差别太大,交易量必将受到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得到很大的缓解,市场的投机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