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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产类信托项目中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风险

青海公司律师网  发布于:  2015-04-17 16:51:57    浏览:4468 次
近年来, 煤炭行业的兼并重组以及矿产能源行业的升级转型为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实践中信托公司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和业务探索, 已在市场中推出了多款矿产类信托产品。根据笔者的经验, 矿产类信托产品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通常包括: 信托贷款、采矿权收益权等资产收益权转让、股权转让及回购, 以及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采矿企业等。对于采矿企业来说, 采矿权是其命脉, 采矿权抵押也是目前采矿企业融资的重要担保措施之一。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采矿权可以流转。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采矿权可以用于抵押, 确立了采矿权市场建立和采矿权流转的运行规则。今年1月公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对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 以及采矿权抵押备案和注销条件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 对于采矿权抵押和转让中尚存在较多操作性难点。本文拟结合矿产类信托项目的特点, 就采矿权抵押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用于抵押的采矿权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通知》, 发证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 应具备以下条件:- 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如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风险采矿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与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抵押及、机器设备抵押等常规抵押迥异的法律风险。第一, 矿产价值难以评估, 且矿产价值可能发生递减的风险, 导致采矿权变现的净值难以覆盖信托本金及收益。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 随着不断的开采, 矿产资源数量和经济价值会逐年减少, 其派生出的采矿权的权能价值也将随之缩小, 直至最终消失。同时, 采矿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矿体信息的获知情况, 而矿产开采的技术特性和经济特性与其他资产不同, 因此采矿权价值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矿产价值可能递减, 从而存在难以覆盖信托本金及收益的风险。第二, 采矿许可证存在瑕疵, 可能面临被吊销的风险, 从而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制度不健全, 部分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从而可能面临被发证机关吊销的风险。此外, 若采矿权人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未缴纳税费、未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义务等)、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未依法申请续延等, 也可能面临被发证机关吊销的风险。一旦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被发证机关依法吊销, 抵押物不复存在, 抵押权极易落空, 从而导致信托公司无法实现抵押权。第三, 采矿权主体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 增大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难度。矿藏的勘探、开采门槛较高, 需要一定技术、设备、人员资质等条件, 因此, 拥有采矿权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根据《通知》第十三条, 该等主体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若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应获得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通常抵押权人可能并不具备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所以在该等情况下实现采矿权抵押将不能适用折价方式, 而只能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 委托法院或者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 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之资质条件的主体后, 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受让人, 信托公司将无法实现采矿权的价值, 从而难以实现抵押权。因此, 建议信托公司在接受采矿权抵押前, 应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 并对采矿权的效力进行审核, 确保采矿权合法有效。在接受采矿权抵押后, 应密切关注采矿权人的经营行为, 及时督促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延期等手续, 督促采矿权人依法按期缴纳法定税费。一旦发现抵押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 要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保全债权, 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