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实务释义五:招标人是否可以使用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知识产权成果?
招投标法律实务释义五:招标人是否可以使用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知识产权成果?
(注:本系列释义为祁岩律师根据多年招投标律师服务实务总结而来,未经其书面同意不得转载。)
祁岩律师认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其在投标文件中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其权利并非因投标行为而丧失。招标人并不当然有权使用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知识产权成果。根据合同法理论,招标人使用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知识产权成果的须经其同意。我们也注意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使用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知识产权成果的,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